开窗与关窗,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在工厂生产中,却可能面临不同的现实考量。近日,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出台《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执法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部门为何就此专门出台文件?企业与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哪些困惑与思考,又积累了哪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今天生态环境部门来检查,要求关窗生产;明天应急管理部门来检查,又要求开窗生产。员工和公司都不知道该听谁的,执行哪套标准,这对我们的管理造成了困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家电动车生产企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陈振华坦言,这个问题让自己苦恼已久。
陈振华的困惑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在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以及冶金、建材加工等粉尘较多的行业,生产环节普遍涉及污染物排放,也容易积聚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危险气体。
在涉企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为遏制无组织排放,往往倾向于要求企业关闭门窗、减少废气逸散;而应急管理部门为避免危险物质积聚,引发爆炸、中毒等事故,又会要求企业保持通风。
“过去这类矛盾出现时,企业往往被动应对不同部门的执法检查,临时调整门窗状态,缺乏长期稳定的生产操作标准。部分有条件的企业会自行加装基础的通风和废气处理设备,而有些中小企业因成本问题,只能在监管要求之间来回摇摆,甚至出现为应付检查而停产的情况,反而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告诉记者。
据了解,开窗与关窗问题涉及领域广、企业类型多、生产场景各异,很难用单一标准一概而论。而简单要求企业关窗或开窗,也并非执法的初衷。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孔谷雨对记者表示,生态环境执法关注企业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排放。尽管为保障废气收集效率,对生产设备进行的必要密闭是污染源头控制的核心环节,但想仅靠“关窗”这一动作解决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排放并不现实。“因此,我们并不赞同执法人员简单地要求企业关窗,这样做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矛盾。”
“‘关窗’对应的是相关法律要求的密闭状态,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不是只要达到密闭状态就可以,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执法人员也应摒弃关窗或开窗这种敷衍式整改要求,而是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落实真正有效的整改措施。”孔谷雨说。
据袁帅介绍,市场上有大量成熟的设备供应商,可提供对应的产品和安装服务,成本因企业生产规模和作业场景而异。对大型企业而言,这类投入属于常规的环保安全升级成本,在可承受范围内;对中小企业,也有不少成本可控的选择方案,例如,针对小型涂装作业点,可采用移动式局部废气收集罩,搭配小型活性炭吸附设备。《意见》也提出,对于无法实现完全密闭的场所,可采取局部密闭的方式。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举例说,某宇航服生产车间,整体空间巨大,其生产过程中的切削工序仅涉及一个小型装置,但切削作业会产生粉尘,容易引发爆炸,此时只需对加工点进行局部密闭。再如在大型船体喷涂作业过程中,由于船体无法整体封闭,可通过使用移动式集气罩有效收集无组织废气,降低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从而减少爆炸的风险。“这些做法已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相关排放标准也予以认可。”彭应登说。
除涉及无组织排放的窗户外,在彭应登看来,工厂废气处理设备的检修窗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据悉,企业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将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s或粉尘,通过有效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并送至废气处理设施集中净化。“这些废气处理设备预留的检修窗、应急窗平时应当关闭,只有在检修或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但在执法检查中有时会发现,本应密闭的廊道检修窗在检修后并未恢复密闭状态。对此,企业表示‘系出于安全考虑’。” 彭应登表示。
他认为,这源于一些企业的认知误区。“为降低VOCs或粉尘的燃爆风险,密闭废气处理设备在原设计阶段通常已统筹考虑环保与安全因素,且均需通过环保和应急部门的验收。因此,从表面看,环保与安全要求似乎出现了冲突,但只要依据设备的原设计方案进行回溯、论证与再评价,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执法的重点也应落足于企业是否真正落实了原设计方案、装置是否按照规范运行。”
《意见》的落地有望消除监管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部门侧重废气排放控制、应急部门侧重安全阈值管理、企业统一改造达标”的协同监管格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急管理大学法学系博士卢鼎亮对记者分析,统一的标准使企业无需再为应对不同部门的差异化要求而反复整改、多头投入,降低其合规成本。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则进行设备改造和合规投入,在工艺设计阶段统筹考虑环保与安全的协同,将废气收集系统与安全通风系统有机整合,实现一体化设计。同时,也能够避免部分企业靠违规开窗、偷排废气来压缩成本的恶性竞争,倒逼全行业加快环保升级步伐,实现环保效益、安全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助力产业向更规范、更绿色、更安全的方向高质量发展。
“不管开窗还是关窗,追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追求安全生产本质上并不冲突,只是在具体衔接环节,可能因为理解偏差或做法简单粗暴引发矛盾。”孔谷雨说。
她向记者回忆起自己近期查处的一起案件:当地一家企业发生废气超标排放后,执法人员在排查原因时发现,有一部分含金属粉尘的废气未接入RTO炉(蓄热式氧化炉),仅通过活性炭吸附。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其活性炭装置后发现,由于除金属废气外企业还排放其他废气,废气量较大导致活性炭超负荷运行,最终造成超标排放。
经与企业沟通了解到,由于部分气体中含有金属粉尘,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存在风险,禁止其直接接入RTO炉。这一说法得到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理解,并推动企业与专家沟通,最终采取“多级过滤后再进入RTO炉”的方案,即先初步处理并拦截粉尘以降低安全风险,再将废气送入RTO炉,此过程完成后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与备案,从而实现达标排放。
“总体而言,只要监管部门明确告知该怎么做,企业对其要求的接受度是很高的。因为不出事故、不被处罚同样是企业的目标。大家有共同的目标,事情就能得到解决。”孔谷雨说。
已有企业做出努力。例如,中国石化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部环保室副经理邢毅告诉记者,“近年来,中国石化持续推进储罐密封改造——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浮盘实施高效密封,而安全监管方面也提出了将铝制浮盘更换为钢制浮盘的要求。我们将这两项工作同步推进,实现了很好的协同。再比如,对老旧装置开展更新改造,初衷虽是安全驱动,但企业在改造中无论是新工艺的选择、排放水平的控制还是密封要求,均采用了比原有设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这也是安全与环保的重要结合点。”
在监管层面,《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打通监管衔接堵点,提升执法质效。同时强调,在执法过程中,除了对企业严格要求外,更应注重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体现执法的力度与温度。随着《意见》的落地,两部门之间的合作有望进一步深化,企业在开窗与关窗之间也将不再左右为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