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并发布10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覆盖预防性公益诉讼、污染惩治、行政履职监督、跨区域协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境濒危物种管控等多类业务类型,直观展现云南法院十年生态司法实践成效。
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从抓末端、治已病,到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实践,也是“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
云南某锌业有限公司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重金属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持续对区域大气、农用地土壤、沘江河水质及底泥造成损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某锌业公司完成土壤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无需再支付15536.94万元土壤修复费用;某锌业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基础上自主环保技改投资可抵扣50%的大气治理及土壤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6865万元,剩余6865万元由某锌业公司分期支付至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区域生态治理。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以企业履行环境公益责任替代判决赔偿责任的调解导向,构建“司法引导、企业主导、社会监督”的生态治理良性新机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擅自将位于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人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存环境。
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26日,昆明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全部偷排至螳螂川河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共计10815021元。
裁判结果:依法判处纸业公司罚金200万元(实际还应缴纳100万元);公司负责人黄某海、李某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支付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
典型意义:通过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解决公司环境侵权后赔偿无法到位的问题,切实实现对污染企业的严格追责、对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救济。
2013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某县居民王某某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2013年2月,某县森林公安局以某县林业局的名义对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3月,甲公司缴纳罚款,某县森林公安局即对该案予以结案,后一直未督促甲公司及王某某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义务。
裁判结果:某县森林公安局行为显然不当,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执行完毕,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限期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状。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和判决中精准适用法律,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形,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国家审判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2023年3月,被告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擅自进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野生植物。经鉴定,胡某某采摘的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后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植株健康,达到了预期修复目的。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助力提升热带雨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
云南彝良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3时至6时30分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柳溪电站大坝下游的白水江天然河道内,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
裁判结果:由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确定放流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大鲵、金沙鲈鱼、云南光唇鱼、昆明裂腹鱼等八个鱼种,共计20万尾鱼苗,并在受损地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某县部分地区,某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防控形势严峻性加剧,遂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某镇政府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2024年1月,秦某勇与胡某平为牟取经济利益,前往玉龙县境内金沙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399尾共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勇收购并转运至重庆市销售。经鉴定,胡某平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69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秦某勇、胡某平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5个月至3年不等,由秦某勇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万余元及鉴定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以“审判在重庆、修复在云南、效应在长江”的联动模式,打破了区域条块分割,契合“系统治理”基本原则,为推动长江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广州市收购大量疑似象牙制品,摆放在其茶庄内销售。2019年7月15日,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326件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600844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从严惩处,履行了国际公约义务、维护了国家生态司法公信力,也从终端消费环节遏制了跨国非法贸易、阻断黑色产业链。
